一套集资房引纠纷离婚时妹夫要分姐姐住的房子?下面跟上海普陀婚姻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前天,栖霞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这起纠纷源于一套集资房,打官司的双方是一对姐妹。  这套集资房是单位分给妹妹的,实际居住人却是姐姐,2010年,妹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这套房。可是,姐姐说这套房早就转让给了她,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并把妹妹、妹夫告了,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属于自己。去年11月,栖霞法院一审判令房子归姐姐所有。妹夫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前不久,此案被发回重审。  转让合同是不是有效?  前天,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目前,房子仍在妹妹名下。法庭上,姐姐和妹夫对簿公堂,妹妹则坐在旁听席上。姐姐的诉求仍旧是确认自己是房子的所有人,并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  “妹妹在得到这套集资房的名额后,因为没钱,就转让给了我。”姐姐说这个转让当时是签了合同的,并提交了转让合同,上面标明2005年7月29日,妹妹将自己的购房权和产权转让给了姐姐,并约定过户到姐姐名下。同时,姐姐还提交了一份转让协议复印件,内容大致相同。  妹妹也证实了姐姐的说法:“这套房子是我们单位的集资房,因为我们没有钱买,又不想浪费这个机会,就让给我姐买,房子是我姐的,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可是,妹夫林鹏却认为转让合同和协议造假。“二者的标题、形式、签订时间都不同,证明人也不一致。我申请鉴定时,姐妹俩连一份转让协议原件也没向法院出示,转让合同原件也只有姐姐的一份,上面字迹污损,至今无法鉴定被退回。”林鹏说。  对此,妹妹解释:“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所有原件放在家里全都不翼而飞了。”而作为转让协议的证明人——姐妹俩的父亲手中的协议也找不到了。姐姐和转让合同的证明人也称,因时隔多年无法找到原件。  购房款到底是谁出的?  妹妹说,当年,林鹏一直没有工作,都是她一个人赚钱养家,她不得已才转让了购房名额,“我没有出一分钱,全是姐姐出钱买的。”  姐姐也提交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和公司开具的收据。  林鹏却说,这房子是姐姐拿着妹妹的钱去买的。“南京中院向公司调取的两次进款凭证,都是我前妻的签名,而不是她姐姐。”林鹏说,对方提供的凭条是手写的,而且没有银行印章,根本就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也是“×××代’字样。  法官询问缘由,姐姐称,因为是集资房,必须写职工本人的名字,不可以更改,所以她才以妹妹的名义交了钱,但钱都是她自己出的。  妹妹转让房子,妹夫知不知情?  林鹏在法庭上情绪很激动:“她们俩是背着我把房子给转让了,我丝毫不知情,直到离婚时才知道这事。”  妹妹一口否定了林鹏的说法。“他和我是商量好让我姐姐买的,签协议他也是知道的,当时我叫他去一起签,他说不需要,说是我们公司的事,反正也不会写他的名字,所以就没去。卖房后,姐姐装修、入住他都知道。”  林鹏反驳道,姐姐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转让的事情,这种转让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