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2年后牵出6起借款纠纷,明晰案情法官驳回诉讼请求?下面跟上海婚姻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一对夫妻诉讼离婚,法院准予。谁知离婚2年后,双方亲属6人齐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借款。宁明法院主办法官明晰案情,驳回6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维持宁明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准予黄某、张某离婚。在一审诉讼中,黄某、张某均未举证证明和明确主张具体共同债务的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3月下旬,两名被告双方亲属黄乙、梁某、张甲、张乙、曾某、张丙等6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两被告黄某、张某于婚姻存续期间,因购房资金不足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9月间向其借款为由,要求被告黄某、张某连带偿还借款。

  宁明县人民法院主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几起案件中,6名原告主张被告黄某、张某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其借款,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6名原告虽向法院提供两被告其中一人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但因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作为定案证据。几起案件中借款数额巨大(均在5000元以上),6名原告辩称借款用于购房,但没有证据证实,且只有出具借条的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作为夫妻的另一名被告并不知情,同时,借款时间从2006年至今,时间长达5年,6名原告一直没有主张债权,且在被告黄某、张某一审离婚诉讼中,6名原告均未举证证明和明确主张具体共同债务的存在,黄某、张某离婚之后,才主张夫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该辩解与常理有悖,法院不予采纳。6名原告要求被告黄某、张某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