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内容十分丰富,是博采诸体写成的出版物。古代家谱秘不示人,当今社会是开放的信息社会,本质上说,家谱也是一种信息。因此,家谱成为一种公开的出版物。这就要求编写新家谱,要把好文字关,重视谱书的科学性和全书的一致性,文字要统一规范。参照《方志学5;论》、《方志编纂指南》等书中关于行文规范的要求,家谱行文在以下几个方面要统一执行:

1.用字、标点

统一使用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不得
使用已停用的《第二批简化字》和《第三批简化字》和其他不规范的字。只在引用古籍及用作姓名时可使用繁体或异体字。
当前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随便写错别字,这种用字混乱的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逐步消除社会上用字混乱现
象。标点符号按《新华字典》(1971年修订重排本)附载的《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的规定使用。

2.称谓

记述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采用当时称谓,按照一般习惯通称,如“明朝”、“清代”、“中华民国”。不用“满清”,不加“反动”、“腐朽” 等政治定语。对于人物称谓,直书姓名,不加虚衔和褒贬之词。官职务称,概用当时的实职,一般不再写“先生”或“同志”,也不使用“该人”、“该同志”。对多年来形成的习惯称呼,如“毛主席”、“周总理” 等也可以用,但以称“毛泽东”、“周恩来”
为好。

3.时间

年份应书以全数,凡公历年月日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凡世纪、农历年月日一律用汉字表示。生卒年代、年龄。年度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括号内注明人的生卒年可不必加“年”字,如“司马迁(前145一前‘87)”

公元前的世纪、年代要加“公元前”字样。公元后的世纪、年代可以不加“公元” 字样。

中华民国成立以前,一律采用中国历史纪年法,先写朝代名称再写年号,所用数码皆用汉字,在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可省去“公元”和“年”。如:清顺治元年(164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纪年,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如1951年。年号一般使用全称,有时也可使用省年号。如 1996年可写成’96。

记述时间要准确,类似“今年”、“明年”、“上个月”这样的时间名词不要使用,而应写具体时间。不要使用不确切的时
间概念,如“最近”、“目前”、“大跃进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等等。

年份、年代不用简称。如 1992年不能写成92年;20世纪80年代不能写80年代。

4.数字

习惯用语数字、语汇和成语中数字、表达性语言中数字及数字专门名称,一律用汉字表示。如“腊月初八”、“丢三落四”、“七七事变”、“三中全会”等。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时,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 隔开。如四十五六岁,四五天,六七十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用波浪式连接号“-”连接。如  1500-3500元,100-300米,30%-50%。统计数字要按新规定正确使用阿拉伯数字;表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引文中分数用汉字表示,如“四分之一”;百分比(包括千分比数)用阿拉伯数字,如“25%”、“15%”等。

5.度量衡

古代度量衡,可以尽量采用当时的制度,一般不换算,以免造成讹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度量衡,一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的规定书写(I981年8月7日《人民日报》公布)。其数字使用阿拉伯数
字。如150公斤、100米等。

6.引文

引文要忠于原文。凡属引用的文字,以双引号“” 标出;未标点者,应进行标点,并注明出处,以便校核和查阅。引文
有错字时,用括号(〕写人正确的字。引用译文时,应选择准确的译文本,译文中的人名、地名、官职等应统一。

7 注释

“注” 是对外文中难懂的术语、典故,于第一次出现时标注。新家谱的注释采用“页末注”。需作注的地方在右上角标
出序号:@@)③……有些地方可以随文注释。

8.地名

使用省或市、县名称时,应具体写明“xx省”、“XX县”,使用第三人称,不使用“我省”、“我县”这样的代名词。记述历史沿革和古人的活动、籍贯等,可用古地名,在括号内注明今地名。如临安(今杭州)。其余,一律使用今地名,必要时在括号中注明古地名。

9.货币

遇到货币问题时,一律写当时的货币名称,其币值一般不折算。在特殊需要的地方(如物价飞涨,货币贬值时)也可考虑折算。

10.选录                        

重要的文献选、辑、录、存必须如实后队 不能随意改动,对于历史条件限制而出现的隐讳、难懂的.不甚通顺的语句,只要其意义基本明了,也不要改动.要忠于原文。若有错字也不要改动,可在括号内注正字。历史档案中的人名,也不要轻易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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