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服务平台电子签名应用常见问题及风险防范
  问题一: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约定双方采用电子签名方式吗?是否可以一方使用电子签名,另一方使用实体印章?
  答:建议对合同采取印鉴的形式做明确的约定。法律并不禁止合同的各方采取不同的签名或者印鉴方式促使合同生效。为避免歧义,若一方使用电子签名、一方使用实体章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其中使用电子签名的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条款。
  问题二:如果电子合同的签署平台是企业自建的数据平台,有完整的系统数据修改记录,可以进行有效电子签名,是否可认为是有效的电子合同?
  答:在确保上述条件都成就的情形下可以。若自建数据平台可以自证以下三点,则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电子合同:
  能够做到识别签名人身份;
  能够识别是签署人的真实意愿;
  可以做到签署内容以及电子签名的修改能够被发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是自建系统,数据合规是基础和原则。实名认证的数据源是否合规非常关键。个人认证数据源需关联公安人口库,企业认证数据源要关联工商数据库。身份信息确认后,要通过权威的CA机构颁发数字证书,公司和机构做电子签约平台业务需获得《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证书》。如上所述,自建数据平台需保证身份认证数据源权威且合规,数字证书权威且具备资质。
  问题三:如果一方使用第三方平台签署合同,另一方或其他方使用打印出来的合同盖章,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签约行为有效。一般来说,只要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并就合同签订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合同即发生效力,在上述签约方式中,第三方可以就使用电子签署一方签署的合同进行举证,证明签署人身份的真实性,而打印件上有相对方的印章,能够证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避免发生纠纷,建议双方在签约后就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电子签约方后补实体印鉴(比如修改模板表示后续复印件盖章与原件一致,或者约定合同经甲方/乙方加盖电子签名、甲方/乙方加盖传统印章后生效)。另外,建议书面保留双方就签约的形式问题进行的聊天记录,避免后续一方不认可该方式引发争议。
  问题四:电子合同进行第三方存证之后,被司法机关作为证据认可的可能性是否会增加?
  答:是的,会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电子数据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因此,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存证以后能够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可以增加法院将该等证据予以采信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