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给予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后,要注意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这样才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民法典中安置房未做产权证能不能做过户?上海房地产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安置房未做产权证能否做过户  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如果未办理产权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能过户房屋。过户房屋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而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安置房未办理房产证取得所有权的,不能申请过户登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