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变卖共同财产 离婚时被判少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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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与丈夫赵明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在诉讼期间,赵明在张静不知情的情况下,竟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低价卖掉,结果赵明打错了算盘,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12月10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离婚纠纷,判令准予原告张静与被告赵明离婚;原、被告的家具家电归原告所有,被告赵明给付原告张静车辆分割款144908.5元及评估费4500元。
原告张静与被告赵明结婚已有十多年,双方结婚后购置有家具家电和重型半挂牵引车、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2012年4月,张静向太康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明离婚。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赵明在原告张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卖给了他人。后原告张静申请对该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263470元,原告还为此花去评估费4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张静要求与被告赵明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购置的有家具家电及重型半挂牵引车、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原、被告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家具家电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重型半挂牵引车、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变卖给他人,后经评估此车辆价值为263470元,应按实际评估价格予以分割。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之规定,被告在分割此共同财产时,应予少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告张静应分得144908.5元,被告赵明应分得118561.5元,评估费用4500元由被告赵明负担。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