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就是我们法律上所说的可撤销婚姻。那么,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呢?接下来由的上海婚姻律师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既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撤销,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该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