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即使时代再怎么变化,人们思想再怎么开发,涉及到婚姻,那还是关系到一辈子的事情,我们需要谨慎选择,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行使撤销?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进行讲解,上海婚姻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1、可撤销婚姻的启动机关

  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非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主动介入可撤销婚姻案件。原因是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虽因受胁迫而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但结婚后双方可能会建立感情而不要求撤销婚姻,若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主动介入,必将侵犯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并影响大量家庭关系的稳定。

  2、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能够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均不能申请撤销该婚姻。

  3、可撤销婚姻的程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程序有两种。

  一种是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

  第二种是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4、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对于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1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注意:法律时间为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比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一方没有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的等,须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而不能提起撤销婚姻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关于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我们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涉及到婚姻,我们都应该慎重行事,以免做出让自己遗憾的事情。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