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都患有精神病,他们的婚姻子女有没有权利申请为无效,如果父母都失踪了,子女是否也可以申请他们的婚姻无效呢。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上海离婚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很好确定,不用多说了。那么,“利害关系人”又包括那些人呢?根据该条规定,以不同的理由申请宣告无效,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以上规定均涉及“近亲属”,法定范围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关系的人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目前有权处理婚姻问题的机关只有法院和民政局,而两者的职权和受案的范围又多有不同。就宣告婚姻无效而言,目前《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均未规定可由民政局受理,故一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均由法院受理。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如何列明当事人  这个问题也就是申请时应该列谁为申请人谁为被申请人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双方均生存时,一方提出申请的,申请一方为申请人,对方为被申请人;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均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提出申请的,生存一方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2、利害关系人申请的(1)双方均生存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2)一方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3)双方均已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法院如何审理  1.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婚姻是否无效,法律已经规定了明确的认定标准,故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为无效,反之则为有效。因此,婚姻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化解纠纷。故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产物,其具体内容可由双方自行决定。  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当事人只有权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权上诉。  2.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许当事人撤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所以法院无论是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还是离婚案件,只要经审查发现婚姻为无效婚姻,即应依法判决宣告无效。  由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的事实,因此法院一旦发现婚姻无效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即使当事人撤诉亦不应允许。  3.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判决可上诉,并与婚姻无效的判决分别制作法律文书。  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姻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