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离婚妇女处买了一套房被法院判购房无效?
从一离婚妇女处买了一套房被法院判购房无效?下面跟上海婚姻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林女士离婚时,与前夫约定家中的一套房子待女儿18周岁时产权归女儿小木(化名)。然而,林女士在女儿未满18周岁时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叶某。林女士前夫知道此事后与女儿共同将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法院认为,林女士作为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理女儿的财产。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购房协议无效。
离婚时约定房子将来给女儿
2003年3月,朱先生与林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时年15岁的女儿小木由林女士抚养,夫妻共有的房屋归林女士居住,待女儿18周岁时房屋产权归她所有。
但是,同年12月,林女士通过中间人与叶某认识,双方商量买卖房屋事宜,林女士将这套房屋将来归女儿一事告诉了对方,叶某仍同意购买。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总价款12万元。叶某先支付11万元,林女士将房证暂放到叶某处,待小木满18周岁时将房证过户到叶某名下,那时叶某再支付余款1万元。在这份购房协议书中,15岁的小木也签了名。签约后,叶某支付了11万元,后又支付了8000元。2008年末,叶某知道小木已满18周岁,多次催着将房屋过户,但无果。
前夫状告前妻违反离婚协议
今年1月,朱先生查询房产信息后得知前妻已卖掉了房子。朱先生及女儿一纸诉状将林女士告上法庭。朱先生认为,前妻与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对自己隐瞒了真相,未经自己的许可,前妻没有权利处分该房屋,请求法院判令林女士与叶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应将该房屋的房产证返还给自己。
今年6月30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林女士辩解说,当年卖房时,她将有关事宜都告知了叶某,说明这套房子产权证的名字是朱先生,待女儿18周岁时才能过户到叶某名下。当年卖房时,不清楚自己无权处分这套房,因此她尊重法院的判决。
该案第三人叶某认为,当年买房时,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待小木年满18周岁时办理过户手续,小木也在协议上签了名,虽然当年小木是未成年人,但她清楚卖房一事,这就说明林女士是自愿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因此案涉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理女儿财产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将来归小木所有,合法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林女士履行离婚协议,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女儿的财产。林女士在没有告知原告朱先生的情况下与叶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不但违约,也侵害了被监护人小木的合法权益。购房协议中虽有小木的签名,但当时她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叶某明知此房屋的产权约定,且该房屋又登记在朱先生名下,却没有向原告请求追认,因此,该购房协议无效。
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林女士及女儿小木与叶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